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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關于實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6-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港口(港航)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已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做好這部法律的學習、宣傳、實施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別是在加快管理體制改革,制定配套法規等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港口經營管理是《港口法》調整和規范的重要內容,為了保證《港口法》中有關規定的貫徹落實,部與各有關方面反復研究,制定了《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04年4月15日由交通部長簽署第4號令正式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為了配合各地認真做好《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體制問題
經過近幾年港口管理體制的改革工作,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都已基本到位。但是,各地的到位情況還不夠平衡,有的機構雖然成立,但人員尚未完全到位,有的人員雖然配備,但職能尚未完全到位。有些地方港口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的關系還不夠明確,因而使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作為行政和執法主體資格不夠明確。自今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正式實施,根據該法和《港口法》的有關規定,港口的行政許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并且只能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因此,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快完善體制的步伐,盡快做到機構到位,人員到位,職能到位,把《港口法》和《規定》賦予的管理職能承擔起來。港口管理體制還不順、行政和執法主體資格還不夠明確的地方,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盡快按照上述兩部法律的有關規定,與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一步協調,明確確定本地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我國港口的實際情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與同級交通局(交委)合署"一門兩牌"的體制(如深圳、寧波等地的體制),或者是交通局(交委)直接管理的體制;也可以是港口(港航)管理部門與同級交通局(交委)獨立分設的體制(如上海、大連等地的體制)。各地應當明確"掛靠"或"歸口管理"的內涵。如屬后者獨立分設的體制,根據《港口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具有港口行政和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應當是分設的港口(或港航)管理部門。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尊重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對港口行政管理機構作出的安排,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體制要依法做好協調和促進工作。
二、關于對現有港口企業核發經營許可證問題
根據《港口法》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港口的實際情況和各地的要求,對現有港口企業經營許可證核發工作的幾個問題明確如下:
(一)現有從事港口經營的企業(包括具有臨時或簡易投產設施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經營許可申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符合條件的不應核發經營許可證。
(二)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對現有企業的港口設施,應以是否符合港口總體規劃為標準?傮w規劃尚未制定、批準的,應仍以是否符合原有的港口規劃為標準,港口沒有規劃的,不應視為港口設施不符合港口規劃而不予批準。
(三)各地現有碼頭企業使用岸線有批準文件的,企業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提交有關岸線使用的批準文件,沒有實行岸線審批制度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應要求企業提供岸線批準文件。
(四)已經按照《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的企業,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補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尚未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的,港口企業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分別申請、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然后再按照《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分別申請、核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
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現有港口企業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要在《規定》的原則下簡化手續,盡量減少企業的負擔。此項工作應當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地要在抓緊做好此項工作的同時全面掌握各港口企業的基本情況,儲存有關信息資料,為逐步建立港口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做好基礎工作。
三、關于《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解
(一)關于經營許可與其它審批的銜接!陡劭诜ā芬幎,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重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它港口的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港口法》還規定,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岸線分別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港口經營許可是在上述港口總體規劃和岸線使用批準之后進行的,要審核港口經營業務申請人所有(包括擁有和租用)的港口設施是否符合總體規劃和使用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岸線;除此之外,還要審查其港口設施在項目建設完成后是否通過驗收,具備從事生產經營的條件等。因此,這三個不同階段的審批和許可是相互關聯和相互銜接的,不可相互替代,在程序上也不可相互倒置。
(二)關于經營許可的范圍。港口經營許可范圍要以港口總體規劃為準。凡是在港口總體規劃確定的港區范圍內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企業,不論其資產歸屬如何,也不分其經營的是"公共"設施還是"專用"設施,均應納入港口經營許可的范圍。但是在港區范圍以外經營集裝箱站場、倉儲等業務的企業,原則上不應納入港口經營許可的范圍。
(三)關于經營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許可問題。除已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的現有企業外,新申請經營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企業,應當先按照《規定》申請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然后再按照《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申請核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
(四)關于港口設施技術標準和港作船舶證書問題。我國港口設施建設已有一系列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一般而言,港口設施建設的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是在其建設過程中把握的問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經營許可的過程中主要應把握與其申請經營業務相適應設施的驗收報告及相關文件。港作船舶則應具備有關部門核發的所有以保證船舶適航和進行安全作業的證書,包括港作船舶的船員證書。
(五)關于經營許可的變更問題。經營許可的變更應當按照《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由于港口經營人的資產歸屬產生變更,使其經營主體名稱產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如果經營主體名稱沒有變更只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按照《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如果經營主體名稱和法定代表人都未變更的,不需辦理任何變更手續。
(六)關于《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填寫問題。根據《規定》的有關規定,應在其附后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式樣中的第7項"設備租賃"后增加"維修業務"。為了統一《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填寫方式,現明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填寫許可證時,對不經營的項目統一在其項目前的方框內打"×",對某一項目中的某一或某幾個單項不經營的,在不經營的項目文字上面打"--"。
港口行政許可是國家為了更好地管理港口,保證港口安全運行,促進港口健康有序發展而設立的行政管理手段。港口行政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復雜的行政工作,法律和相關規定賦予我們的責任是嚴肅的和重大的,需要各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建立高素質的隊伍,培養高素質的從政人員。為此,各地要切實采取措施,加強港口行政管理隊伍的建設,努力提高從政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切實樹立公仆意識和服務意識。要把港口管理工作的立足點放在服務于企業,服務于港口的長遠發展上。各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特別是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管理人員要切實掌握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理解其內涵,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好港口,依法為港口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要在法律、法規的原則下,結合本地的情況,創造性地做好各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